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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吴红权律师   吴红权,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法学学士,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该所现有执业律师及律师助理等各类人员30余名,是启东市的律师事务所,其前身叫启东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后改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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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吴红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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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206201610215070

执业律所: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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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合同诈骗罪,为被告减轻刑罚七年

基本案情:

南水北调是缓解中国北方水资源严重短缺局面的重大战略性工程。被告人白某,男,1951年出生,福建人,因为涉嫌虚构南水北调中线输水工程骗取财物,2009年11月1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

到案发时白某一直对自己能承接南水北调中线输水工程深信不疑,他为了得到工程的标段和他的家族付出了近300万的资金,付出了自己几乎全部的精力。

2003年广东潮汕人陈某某以中国南方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中国南方建设集团华南工程局的的名义和中国水利部南水北调输水工程总指挥部、投资方沙特阿拉伯投资集团公司共同签署了一个四方承包协议。中国水利部南水北调办公室主任张某为代表在合同上签字,陈某某将合同出示给白某,称沙特阿拉伯投资集团的负责人是他的亲舅舅,因为沙特投资了所以他可以拿到中线工程。陈某某长期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居住,并持有中国南方建设集团总公司的特别授权书等,耀眼的文书让白建全没有理由怀疑工程的真实性。

报案人杨某某称白建全先后骗取了200万,以前期费用、图纸费等收取,使得自己和朋友饱受损失,甚至于卖掉房屋。白建全辩解他没有收取这么多钱,200多万要么用于费用,要么大部分给了陈某某,而自己没有亲手接过钱。

本案经过了五次审理,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吴红权接受委托在发回重审的二审和第二次发回重审的一审中担任辩护律师。

 

公诉人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白某2003年1月到2004年7月虚构南水北调中线输水工程以中国对外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部工程局局长的名义与被害人杨某某签订承包合同,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的15.35万元,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工程前期费用50万元,骗取被害人陆某某工程图纸费50万元。

2006年8月2日,白某伙同陈某某、顾某某骗取被害人何某、贺某某信誉保证金100万元,相关证据有被害人的证言,内部经济承包合同、款项凭证、南水北调相关文件、合同书、任务书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们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件进展:

本案一审由江苏江海明珠律师所律师辩护,律师提出涉案的大部分钱是陈某某拿走的,与白建全没有关系等辩护意见。洛阳市西工区法院认为白建全用并不存在的中国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部工程局局长名义和杨某某签订承包合同,并骗取了他人财务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驳回辩护人提出的白某合同诈骗不成立的意见,判决白某11年有期徒刑,罚金50万元。

二审由江苏某律师代理。2011年5月10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事实不清发挥重审。

重审由江苏两位律师共同代理,认为白某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骗取财物的行为,不构成诈骗。法院驳回辩护人意见,认为理由不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杨某某的数额有误予以纠正,判处白某11年有期徒刑和213.05万人民币罚金。

重审的二审由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代理。吴律师从报案人的被骗数额入手,提出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工程前期费用50万元是2003年交给杨某某的,白建全没有经手此款。并且2009年白某在没有经手的情况下出于义气为他们出具了50万的收据,收据不能作为诈骗的金额列入犯罪证据中。同时,赵律师还提出杨某某被骗数额其他证明问题,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以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

第二次发回重审的一审也由吴律师代理。赵律师提出,和杨某某的合同是基于白某相信陈某某南水北调合同是真实的而签订的,对涉案200多万逐一核实后,认为白某涉案金额仅为10万元。2012年4月17日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白建全诈骗数额有误,予以纠正,对白某案件改判有期徒刑3年,罚金20万。

白某接到判决后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律师评析:

合同诈骗罪是以合同作为媒介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在代理本案中,充分考虑到了这起利用国家重要民生工程骗取他人财物的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白某已经被关押了两年多,在前三次的审理中公诉人的指控和法院对其的判决都很重,虽然被告高呼冤枉,但是在陈某某的南水北调虚假工程中被告的轻信甚至说执迷不悟既导致自己损失,同时也确造成了报案人的财物损失。

吴律师从涉案的金额入手。首先是被害人杨某某15.35万元,杨某某银行凭证的只有11万零500元,其中的8万元是吴某某借给杨某某的,开庭后吴某出庭作证并表示他不追究者8万元借款,3万元是作为图纸费和陆某某一起交给了交给陈某某,最终杨某某的被骗金额减少为500元。

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2003年50万元的工程前期费用是交给杨某某的,在他们提交的清单中几乎都是公司的办公费,并且这笔钱白某既没有经手也没有使用。2009年,事隔六年之后,白某还为他们打了50万的借条承认的这笔费用。

陆某某的50万是杨某某和白建全一起到北京交给陈某某了,与白建全没有关系。

何某、贺某某的100万工程信誉金是和陈某某签订的承包合同,其中90万陈某某和顾某某拿走,白某拿走10万。

经过对每一笔费用的重新梳理,根据证据律师提出涉案金额为10万元,并在庭审中紧紧抓住涉案金额,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将白某涉案金额定为10万元。在判决前法官希望白建全家属缴纳罚金10万,由于被告家庭很困难没有能力缴纳罚金,最终法院给予其3年有期徒刑和20万罚金。

据了解,如果被告缴纳了罚金可能改判为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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