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红权,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法学学士,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该所现有执业律师及律师助理等各类人员30余名,是启东市的律师事务所,其前身叫启东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后改名... 详细>>
律师姓名:吴红权律师
手机号码:15950833399
邮箱地址:mousecat@126.com
执业证号:13206201610215070
执业律所: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环球商务中心2301室
前科消灭制是指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国家抹销其犯罪记录,使其复归社会的不利状况消失,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1种刑事制度。这种制度有利于消除社会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前科消灭制在什么样的基础上实施呢?请看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建立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法律制度。刑事前科或污点消灭制度最初起源于法国,是自17世纪后半叶在君主赦免权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中国现行刑法没有对未成年犯罪人规定前科消灭制度,这与中国一贯倡导的对未成年人犯罪要贯彻“教育、挽救、改造”的刑事政策精神是不相符的,我们应当在刑法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人的权益给予保护。
其次,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回归社会。未成年犯罪人的转化需要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足够的悔改余地和继续发展的空间。中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即“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曾被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走向社会的时候都会面临“如实报告”的问题。前科的存在,将对未成年当事人产生
一系列的消极影响或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导致当事人在民事和行政等方面的资格或者权利受到限制或者被剥夺。未成年人犯罪原因与成年人不同,其主观恶性不深,可塑性、可改造性较大。取消曾被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刑事污点,有利于对他们的教育和感化,使其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第三,前科消灭制度是世界各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潮流和趋势。《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十九条规定:“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时候加以销毁。”另外,根据中国签署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未成年罪犯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中加以引用”,明确了只要犯罪时未成年,其后果不应对其成年以后的生活有任何影响,确立了消灭前科的原则。同时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的档案应严格保密,不能让第三方利用。只有与案件直接有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正式授权的人员才可能接触这些档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