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红权,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法学学士,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该所现有执业律师及律师助理等各类人员30余名,是启东市的律师事务所,其前身叫启东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后改名... 详细>>
律师姓名:吴红权律师
手机号码:15950833399
邮箱地址:mousecat@126.com
执业证号:13206201610215070
执业律所: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环球商务中心2301室
审理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红权(本人)
案情简介:
被告人胡某在启东市永阳镇经营陶瓷门市,与翟某经营的陶瓷店相邻,因生意竞争双方时常发生口角。
2014年6月4日14时许,双方又发生口角,后相互扔瓦片砸对方。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胡某将翟某砸伤。
经启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翟某右颞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右颞部硬模下血肿,左额部硬模下血肿,评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民事损害赔偿已解决,取得被害人翟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被害人翟某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吴某、钟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谅解书,被告人胡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承办过程:
在办理这个案子的过程中,胡某的态度是强硬的,不服软。但在这个案子中,是个双向的故意犯罪。原因有二,其一,双方在互相投掷瓦片的过程中,无其他人在场,在公安认定双方责任的过程中,遇到个问题,到底是谁先动手的?本律师在办理的过程中,也向检察院调取了案卷的材料,从中发现瞿某以前有前科,并且也是涉及故意伤害,于是我将该前科行为与检察院及法院及时进行了沟通,就从犯意来看,瞿某先动手的可能性极大,也在公安第一次询问的笔录中瞿某夜承认是其先动手,但后来的询问中,瞿某不予承认其先动手,我向检察机关说明的是,第一次的笔录是最真实的内心的表现,其后的供述有翻供的嫌疑,由于其以前有前科,具备了反侦察的能力,我的委托人胡某的所有的笔录都是如实供述,口供一致,可信性更强,最终法院听取我的意见。
审判结果:
民事赔偿瞿某赔偿我的委托人5000元,胡某缓刑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