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红权,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法学学士,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该所现有执业律师及律师助理等各类人员30余名,是启东市的律师事务所,其前身叫启东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后改名... 详细>>
律师姓名:吴红权律师
手机号码:15950833399
邮箱地址:mousecat@126.com
执业证号:13206201610215070
执业律所: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环球商务中心2301室
审理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被告人谭某的辩护人:
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红权
公诉机关:
启东市检察院公诉科
案情简介:
被告人谭某于2015年11月17日11时30分许,伙同牛世友(另案被告人,已判刑)至上海市青浦区五库浜路201号盈港缘财兴休闲会所更衣室,将被害人高某1放置财物的001号更衣箱撬开,窃得人民币40000元。
被告人谭某等三人于2016年3月24日14时许,至启东市吕四港镇聚福园浴室,将被害人高某2放置财物的93号更衣柜撬开,窃得人民币1400元;稍后又将被害人陈某放置财物的83号更衣柜撬开,窃得人民币2500元。
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及共同犯罪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视频监控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过程:
本人在承接该案件时,就从谭某的家属的口中反映的情况来看,启东市检察院以盗窃罪来定罪量刑是没有问题的,在我做了与谭某家属的笔录后,我向检察院调取卷宗材料,该案件涉嫌三个人的团伙作案,而谭某在其中,起的作用和另外二个人相比较是轻的,并且在公安的讯问笔录中,也是无法得出检察院起诉状上的情节,有夸大情节之嫌疑。对于这个点,我是抓住不放的,为了证实我的推论,我向侦察阶段的主办民警了解情况,又向谭某的家属了解情况,并且和其他二位被告人的律师进行了下交流后,得出结论:谭某系从犯。有法定的减刑情节。但在办案的过程中也是遇到困难的,具体我在这不做详细的说明,无论在公安那还是在检察院那都会遇到一些麻烦,好在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有些关键性的证据能够得以取得,心里是无比的激动。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谭某从犯,无前科,可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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